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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州市松江區佘山鎮各族人民市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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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其付:
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《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》(滬松佘府責拆決字[2024]第140102號)、《附違反法房建的不了產認為書》,現因可以通過《中國國民眾共合國民事法律上訴上訴法》標準明文規定的其它的手段不能送到使用場所,遵循《中國國民眾共合國民事法律上訴上訴法》九15條的標準明文規定,向你通知公告送到使用場所《責令改正責令是拆除來決定書》、《附違反法建筑工程的不走產申報書》,自行出本公司公告工作日內起,經歷過30日,即視作提示付款。
輔料:
1、《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》(滬松佘府責拆決字[2024]第140102號)
2、《附有悖法工程的卡主產評定書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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